案情简介:潘某,男,28岁,籍贯:黑龙江省。潘某原在北京从事美容美发行业,2012年7月,潘某受到朋友所邀,请求其来天津市参与一个车展的化妆活动,报酬丰厚,潘某来到天津后,发现这是一个传销网点,但其本人并没有意识到传销违法的这个问题,于是在此留了下来,2012年7月底,又一受害人被骗至此,潘某受上级指派“陪同”受害人,时间长达30余小时,后受害人找机会报警得以解救,潘某随后被采取强制措施。
办案经过:本所接受潘某家属的委托后,及时的与办案单位取得了联系,第一时间会见了潘某,在了解案情后,对其讲明了法律上关于非法拘禁的定义,并告知其法律后果及法律权利,潘某表示了解,并表明了悔意。
庭审及案件结果:法院开庭后,本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,首先、潘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,属于从犯。其次、潘某在被抓获后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在庭审中也能主动供述,自愿认罪,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再次、潘某没有前科,系初犯。进入传销组织时间较短,而且潘某本身也是一个受害人,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伤害后果。法院采纳了本人的辩论意见,最终从轻判处潘某拘役五个月。潘某在判决结果下来后半月左右到了释放日期,潘某及家属对律师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。